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向海關報明:
(一)攜帶超額新臺幣、外幣、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、人民幣、有價證券(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、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)、黃金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、寶石、白金者。
(二)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(如:個人電腦、專業用攝影、照相器材等),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。
(三)攜帶有電腦軟體者,請主動報關,以便驗放。
(一)新台幣現鈔: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,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,惟超額部分,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 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(二)人民幣現鈔: 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,超過限額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;出境旅客雖申報,仍不准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(三)外幣(含港幣、澳門幣)現鈔: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逾等值美幣 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;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(四)有價證券: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,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;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出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。
(五)黃金: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,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稱貿易局,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出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
(六)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: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,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、寶石及白金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。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,另應向貿易局(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出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
三、出口限額
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,向海關行李課稅處報運出口:
(一)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下稱貿易局)編定之「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」(下稱彙總表)內貨品。
(二)自用行李以外且非屬彙總表之貨品,且每位旅客攜帶貨品之總價格超過美幣2萬元者。
♦詳細報關手續及必備文件,詳參「攜帶貨物出口報關」篇。
♦旅客攜帶貨物出口報關諮詢聯絡電話:
1.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行李課稅處(上班日9:00至15:30):03-3982298
2.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行李課稅處(上班日9:00至15:30):03-3983391
3. 松山國際機場:02-25464698
四、禁止攜帶出境物品
(一)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1所列毒品,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 (如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、罌粟或罌粟籽、古柯、安非他命、大麻、大麻籽、四氫大麻酚(THCs)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或大麻籽產製品等)。
(二)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2所列槍砲(如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、瓦斯槍等)、彈藥(如子彈、爆裂物等)及刀械(如已開鋒之武士刀)。但持憑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並於出境時向海關申報者不在此限。
(三) 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。
(四)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。
(五)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、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。
(六)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,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陸域動物)或海洋委員會(海域動物)之許可,不得進口;如兼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簡稱CITES)列管物品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,需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簽發之CITES許可證,向海關申報查驗。(詳細規定請參閱「出口限額」篇及「寵物通關」篇)
(七)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