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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遊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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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入境須知

旅客入境攜帶菸酒、禁止攜帶水果及動植物及其產品相關規定

 

一、旅客入境可攜帶菸酒限額

        (1)酒類免稅1公升,菸免稅範圍為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。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。

        (2)財政部規定進口超過菸捲5條(1000支)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;酒5公升者,

             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。

 

二、旅客不可攜帶之物品

       (1)新鮮水果及瓜果類植物

       (2)未經核可之動植物產品(包括活動物、肉品、活植物)

           為了您的通關順利,以下物品均不可攜帶入境

           ☉活動物:犬、貓、兔、禽鳥、鼠等。

           ☉動物產品:生鮮、冷凍、冷藏肉類及其製品(如香腸、肉乾、頁丸、餛飩、烤鴨等)、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含肉加工品(速食麵、雞湯、含肉晶粉等)、蛋品、鹿、血清等生物樣材等,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包含已煮熟、乾燥、加工、真空包裝理之產品。

           ☉新鮮水果:土壤、附著土壤或有害活生物之植物。活昆蟲或有害生物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自疫區轉運之植物及植物產品。

 

三、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申報之裁處措施:

       凡未依規定申報申請檢疫者,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

        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之罰緩。 

 

四、凡攜帶有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者,應至動植物檢疫櫃檯辦理檢疫手續。

       如欲攜入各項農產品,請電話洽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局(02-2343-1401)。

       旅客檢疫相關規定,可參考網頁 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】之

        《旅客專區》

 

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

類別

規定

西藥

一、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計以不超過,三十六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為限。

二、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以二個月用量為限,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不得超過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。

三、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

中藥材及中藥製劑

一、中藥材每種至多一公斤,合計不得超過十二種。

二、中藥製劑(藥品)每種至多十二瓶(盒),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(盒)為限。

三、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(藥品),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(如醫師診斷證明),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。

錠狀、膠囊狀食品

每種至多十二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為限。

隱形眼鏡

單一度數六十片,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。

備註

一、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,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

二、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

  ,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

  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。

三、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應先取得主管機關(農委會)同意始可攜帶入境。

四、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,其攜帶自用藥品進口,不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,

  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之一。

五、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,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。

六、本表所定之產品種類: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、包、袋)等均以「原包裝」為限。

 

 

有關旅客入境每人攜帶之外幣、人民幣、新台幣及黃金之規定

分類

說明

外幣
(含港幣、澳門幣)

超過美金10,000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應報明海關登記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份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新台幣

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,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,惟超逾裉額部分,雖經申報仍應序退運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沒入之。

人民幣

人民幣2萬元為限,超過限額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;超過部份,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人民幤2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有價證券

 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,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。

黃金

所攜黃金總值超逾美金2萬元以上者,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,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。

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

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,且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、寶石及白金者

,應向海關申報,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。若總值逾美幣2萬元者,另應向貿易局(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入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